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2012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拟设立以下五大类项目:种子基金项目、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和平台基地建设项目。现在启动种子基金项目中的人文学科基础研究专项项目和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人应为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学风严谨,遵守学术规范。
2.各类项目均不设申报指南,采取自主选题的方式进行申报,但自主选题不得与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及我校已立项的各级各类项目重复。
3.每位申报者作为课题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作为课题组成员至多可以参加两个项目的申报。
4.已经承担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尚未完成者不得申报。
5.承担各级各类项目未按要求通过中期检查、未按计划使用经费或结项,对学校科研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不得申报。
二、项目具体要求
(一)人文学科基础研究专项
1.资助范围
本项目用于资助我校在人文学科研究领域中从事基础性研究的青年学者开展科学研究,重点资助研究难度较大、研究周期长、立项渠道窄且研究经费缺乏的基础性研究。
2.资助规模
计划立项10项左右,每项资助5万元。
3.具体要求
(1)申请人为1967年1月1日后出生,获得博士学位;
(2)申请人的研究领域须为人文学科的基础性研究。
4.评审及立项程序
(1)申请人填报《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1),由各单位科研秘书统一报送至社会科学处。
(2)社会科学处资格审查后组织评审。
(3)拟资助项目经学校批准后立项。
5.结项成果要求
项目成果形式须为专著,且公开出版或由社会科学处组织专家鉴定合格;或者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以课题核心内容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获准立项,该项目即视为结项。
(二)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
1.资助范围
本项目用于资助年龄在40岁以下(1972年1月1日后出生)、获得博士学位(语言、艺术及体育学科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青年教师开展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研究。
2.资助规模
计划立项50项左右,每项资助3万元。
3.具体要求
(1)申请人为1972年1月1日后出生,获得博士学位(语言、艺术及体育学科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2)申请人未获得过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各类项目的资助。
4.评审及立项程序
(1)申请人填报《申请书》(附件1),由各单位科研秘书统一报送至社会科学处。
(2)社会科学处资格审查后组织评审。
(3)拟资助项目经学校批准后立项。
5.结项成果要求
项目结项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完成项目《申请书》中确定的预期研究成果。成果基本要求如下:项目成果为专著,须在出版社公开出版;结项成果为论文或研究报告,至少有3项成果符合《吉林大学科研成果等级目录》中的D类以上科研成果标准,且其中有1项成果符合《科研成果等级目录》中的C类以上科研成果标准(若有结项成果符合B类以上标准,可适当降低对结项成果数量的要求);语言、艺术、体育等学科项目成果基本要求如下:结项成果为专著,须公开出版;结项成果为论文或研究报告,须有至少2项成果符合《科研成果等级目录》中的D类以上科研成果标准。
(2)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以课题核心内容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获准立项;语言、艺术、体育等学科项目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以项目核心内容申报省部级科研项目获准立项。
(3)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以项目核心内容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且获资助经费累计15万元以上或获单项项目资助经费8万元以上;语言、艺术、体育等学科项目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以项目核心内容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获资助经费累计6万元以上或获单项项目资助经费3万元以上。
三、材料填写及报送
1.请申报项目的教师按要求填写和报送与本人申报类别相对应的申请材料,A4纸双面印制,左侧装订成册。其中,申报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的需提交《申请书》1份,同时需提交相应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申报人文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专项的需提交《申请书》(对应“种子基金项目”类别)6份(其中至少3份原件),同时需提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2.项目执行期间按照2012年1月——2014年1月填写。
3.请各单位科研秘书于2011年11月12日将本单位的申报材料、相应的电子版及申报一览表(附件2)汇总后报送社会科学处,不接受个人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联 系 人:朴 素 钟 鸣
联系电话:85168697
E-mail:piaosu@jlu.edu.cn
附件:
1.《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请书》
2.2012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一览表
社会科学处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