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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关于党费自查自纠工作

发布时间:2016-07-08 编辑: 浏览次数:

 

 

1. 核准交纳基数。根据吉林大学《关于调整党费缴纳基数的通知》(校党组字200810号)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其中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金、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医保大额等项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2. 补交追缴党费。自查中如发现存在党员应交未交、少交欠交党费的情况,要负责追缴,涉及到的党员要主动补交;期间已经从吉林大学转出的党员,不再追缴;期间从校外转入吉林大学的党员,只需补交转入年度之后至20163月的党费;对补交党费确有困难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和其他群体中的党员,经本人申请党支部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可少补交或不补交;对未经党组织同意少补交甚至不补交的要严肃批评,拒不改正的,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要将名单统一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对于补交的党费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务必于2016711日前,存入学校党费账户,备注“补缴党费”字样,并将缴款凭证及缴款明细送至党委组织部。

3. 深刻反思剖析。要把自查自纠的过程作为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修养的过程,作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契机,每名党员都要认真对照“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标准,深刻进行剖析,查找差距和不足;各基层党组织要坚持举一反三、查漏补缺,认真总结反思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好纠正、规范工作,并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进行深刻剖析。

请各支部党员依据费用计算表自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