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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0 编辑:马克思 浏览次数:

校内相关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现将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须按相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二、申报方式

1.学校现场网上申报。由于学校2017年度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数较多,长春市高新地方税务局委派工作人员到我校现场办公,办理网上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近校区办理申报。

2.到税务机关申报。现场申报结束后,可自行到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服务大厅办理。

三、学校收入的信息查询与采集

请登录吉林大学财务信息网http://tax.jlu.edu.cn/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工资查询年份:请选择“2017”查看“全年总收入”和“工资收入”,认真填写《纳税申报导入模板》(电子版)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各项。 “应纳税所得额”需按填表说明(附件1)计算填写。

四、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到现场申报需要填写《纳税申报导入模板》电子版(附件2);到税务机关申报需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纸版并签字(附件3)。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指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等。

3.如非本人办理,需携带《委托授权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复印件。

五、现场办理时间及地点

1.现场办公时间:3月21-23日  上午8:30-11:20,下午1:00-4:00

2.现场办公地点:

中心校区   鼎新楼A区652会议室

南岭校区   东区综合办事大厅(逸夫楼B区917室)

  医学部财务临时办公楼220室(新民校区学生十一公寓)

朝阳校区   北区综合办事大厅(食堂四楼)

和平校区   西区综合办事大厅(行政楼一楼)

六、其它事项

1.如果纳税人未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2.如需咨询有关具体政策,请拨打长春市商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电话:81898766或81898767。如对申报的工资收入及填表说明有疑问,可拨打财务处薪金科电话:85166165或85166523。


附件:1.填表说明

      2.纳税申报导入模板

      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委托授权书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务处

2018年3月20日

 



相关图片:


附件: 附件2:纳税申报导入模板.xls
附件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doc
附件1.填表说明doc.doc
附件4:委托授权书[1].docx
附件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