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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发〔2017〕79号)关于印发《吉林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8 编辑:马克思 浏览次数:

校党发〔2017〕79号


医学部党工委,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

《吉林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经2017年7月14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委会第3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

2017年7月17日

 

 

吉林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和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吉林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细则》(吉组发〔2008〕4号)及中央组织部、吉林省委组织部和吉林省高校工委关于党费工作的有关政策解答意见和新要求、新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我校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和比例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年年初,由党员所在党支部依据党员1月份的工资收入按标准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并由院级党组织进行复核,月交纳党费数额核定后,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每名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本规定第五条办理。

(1)我校校本部全民所有制在职职工党员交纳党费计数基

数按目前工资结构包括月工资收入中的下列各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提高部分、教护龄津贴、绩效工资对应项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含职责津贴、基础津贴、新增津贴、岗位津贴、保留等)和减绩效项。

按照有关规定,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包括下列各项:校发、单位发放的业绩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国府特贴、省府特贴、聘期内的和长白山学者津贴、保密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列在“其他补贴”项中)、审计补贴、信访岗位津贴、新来校的获得博士学位及博士后出站教师享受的租房补贴、安家费等];改革性补贴[如,提租补贴(地补)、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电话(通讯)补贴、采暖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类缴费项目(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金、职业年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以及独生子女费、伤残费、特殊工种或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科研或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其他项、个人所得税等。

我校校本部全民所有制在职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计算基数的2%。

(2)我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作为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年内一般不变动;年终兑现年薪的剩余部分列入发放当月实际领取薪酬总数(税后),以当月实际领取的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作为当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上述第(1)项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以1000元为交纳限额,自愿多交者不限。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本规定第五条办理。

当月和年终领取的薪酬中属于业绩津贴部分的收入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3)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以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基本离退休费按目前工资结构包括每月工资收入中的下列各项:职资、津贴、增资、增资一、增资二、增资额、养老金一、养老金二、养老金三、提高。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基本养老金指通过社保领取的养老金。

按照有关规定,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党员收入包括下列各项: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如,生活补贴、保留补贴、余额等);只有部分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政府特贴、省特贴等);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如,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增发的生活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自雇费等);改革性补贴[如,提租补贴(地补)、电话费、交通补贴、采暖费等];以及督学费、返聘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费、教护龄津贴、其他补贴项、伤残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

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我校,属企业人员中的在职党员,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其中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活的部分”收入是否纳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由企业所在基层党委研究确定,报学校党委审批。

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和交纳党费比例参照上述第(1)项规定。

(5)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我校,属各附属医院的党员、其他单位中的集体所有制人员及聘用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标准参照上述相关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和交纳比例执行,并由各院级党组织提出具体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和交纳比例,报学校党委审批。

(6)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我校,在我校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其交纳党费标准参照在职职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和交纳比例执行。

(7)在校全日制学习的学生党员,统一按照每月0.20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第四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在职党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同意、院级党组织审批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五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所在院级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按规定上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党员本人出具收据。对交纳党费数额较大或连续多年交纳大额党费的党员,党委组织部可结合走访慰问活动,派人上门看望,送去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对党忠诚,按月主动、足额交纳党费,不得无故拖延。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要在每月15日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在每月20日以前将党费上缴给各院级党组织,各院级党组织在每月25日前将党费上缴至学校党费专用账户。寒暑假期间上缴时间为:1—3月党费于3月25日前统一上缴学校党费专用账户;7—9月份党费于9月25日之前统一上缴学校党费专用账户。

各院级党组织收缴党费要由固定的专人负责,可给党员发放党费证,按月做好记录。按党费收缴工作流程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党支部填写《吉林省高校党费收缴专用票据》(党支部簿),记录所属党员应交党费数额及比例并足额收取,同时如实记录未交党费党员名单、补交党费党员名单、上交党费总额及时间并将党费及“收缴党费清单”(第二联)上缴至各院级党组织;各院级党组织填写《吉林省高校党费收缴专用票据》(党委簿),将票据(第二联)开具给上缴党费的各党支部,作为党支部上缴党费的记帐凭证,各院级党组织按规定将收缴的党费上缴至学校党费专用账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各院级党组织所有收缴党费的专用票据要保证准确完整,长期留存。

第十条 各院级党组织要把按规定收缴党费作为党组织必须履行的职责,发挥党费工作的教育功能和政治功能,使收缴党费的过程成为党员增强党性观念、严守组织纪律的过程。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依规定程序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各院级党组织要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的工作机制。党组织应当指定专人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二条 上缴党费不得少交或拖延。对不足额或不如期缴纳的,上级党组织要进行催缴。被催缴的党组织自接到催缴通知之日起,须于30日内将所欠党费上缴,并书面报告欠缴原因。催缴不交的,要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或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四条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我校院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总额的50%由学校按季度上缴上级党组织。根据《吉林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校党发〔2017〕9号),院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总额的30%由学校返还院级党组织使用(离退休党委返还比例增加10%);院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总额的20%由学校统一使用。在学校统一使用的党费中,按医学部各院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总额5%的比例划归医学部党工委使用。学校利用统一管理使用的党费,对党员队伍规模较小的院级党组织给予适当支持。

学校定期统一将返还给各院级党组织使用的党费拨付到各院级党组织党费支出经费卡中。

各院级党组织每年要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提供一定使用额度,主要用于支部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第十五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可用于举办党员培训班、组织员培训班及购买、印刷培训教材的支出。(2)订阅或购买党员教育资料。可用于为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订阅党报党刊,购买政治理论书籍和有关学习资料,印制党课教材。该项支出应控制在本年度党费留成额的30%以内。禁止订购专业研究或文艺娱乐性等与党员教育无关的报刊和书籍。(3)党员电化教育。可用于购置党员电化教育器材设备,购买和制作党员电化教育专题片、音像制品以及有关资料。(4)党内表彰。可用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支出。(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可用于因病弱及其他偶然原因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的补助。(6)补助受灾党组织和党员。可用于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7)党费管理业务支出。可用于党费管理的票据(如购买支票)、计算工具和与银行业务往来(如转账手续费)等支出。

在遵循上述党费使用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每项党费支出,都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具体使用程序为:

(1)上报预算。我校实行党费预算审批制度,使用党费计划中单次支出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入党费使用预算。各院级党组织根据本单位党费留存额度及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党费使用预算,每项预算要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分列,并说明使用时间、预算金额、使用事项等,党费使用预算表由院级党组织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汇总后统一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工作安排,确实需要追加党费预算执行额度的,可另行申请,经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的预算要认真执行。

(2)申请审批。使用党费的单位填写《党费使用审批表》并附关于使用党费的请示报告,经党委组织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使。其中学校和各单位在长春市以外地区组织和承办培训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办理外埠培训审批。

(3)支出报销。使用党费的单位凭审批同意的《党费使用审批表》原件及其复印件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借款时将《党费使用审批表》的复印件交财务处留存,并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办理党费报销事宜,报销时凭经审批同意的《党费使用审批表》和使用党费的请示报告及按财务规定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的支出或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支出以及500元以下的其他支出,方可使用现金,除此之外,一律通过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不得编造用途,用转账、电汇等方式套取党费现金。因管理不善致使党费现金丢失的,责任者应予赔偿。

第十八条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党费收缴、核算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学校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按程序办事。

第二十条 要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借给他人使用或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将党费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得挪用、拆借和保留账外党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统一计入学校党费专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能力较强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保持其相对稳定。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要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党员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各院级党组织和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明确党费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各院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吉林大学党费收缴工作暂行规定》(校党发〔2017〕4号)同时废止。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