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院字〔2015〕99号
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停止举办各类具有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性质的活动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已按《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学位办〔1997〕2号)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从2013年10月起不得再行招收新学员,待已招收学员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即行终止。
二、严禁校内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继续以吉林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名义或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及其它名义变相进行具有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性质的相关活动。
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或参与开展的培训、进修、合作交流等活动不得颁发名头和内容含有“毕业”、“结业”和“肄业”字样的证书。需要颁发证书的,证书内容不得使用国家学历证书信息(姓名和日期除外),不得按照国家学历证书编码规则进行编号,严禁使用仿(变)造国家学历证书样式的纪念证书。
四、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与校内外合作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合作关系应自2013年10月起自动解除,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做好解除合作关系过程中涉及法律事务的相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持有的吉林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招生简章和相关宣传材料应自2013年10月起全部作废并不得继续进行具有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性质的宣传招生办班活动。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学校将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文件精神的,将追究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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