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党工委、基层党委: 根据《吉林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称校综治委)决定从2015年12月10日起,对基层单位进行检查、验收,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时间、程序安排 (一)各单位自检自查阶段(2015年11月30日—12月11日) 1、按照《吉林大学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验收标准》,各单位自检、自查。 2、将本单位2015年综治工作档案装订成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留待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备查;内容比照《吉林大学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验收标准》中“领导责任”、“规章制度”、“综治组织”、“基础工作”、“隐患整改”项目。 (二)综合治理工作检查、验收阶段(12月中旬) 学校成立综合治理工作检查验收小组,召开2015年度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1、基层党委书记汇报2015年综治工作情况; 2、检查综治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及综治工作档案; 3、签订《2016年度吉林大学综合治理责任书》。 二、达标标准和复议程序 (一)达标标准 依据中央综治委和学校综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对综治工作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达标,实行一票否决: 1、对综治工作不重视,无组织、无制度、无人管理,拒绝检查验收的; 2、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3、发生重大火灾责任事故,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4、化学危险品、放射源、毒麻品管理不善,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5、发生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对重大安全隐患不予整改,长期拖延不办的。 (二)复议程序 检查验收工作全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学校综治委将向未达标单位送达通知书,有关单位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综治委提出书面复议报告。 综合治理检查验收工作联系人:马初,851662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