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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发[2019]11号)关于印发《吉林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8 编辑:马克思 浏览次数:

校内各单位: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和教育部党组对高校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出了新要求,做出了新部署。按照上级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学校重点围绕明晰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对《吉林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18年12月26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四届委员会第8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全面明晰责任,明确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院级党组织在分管领域和职责权限内的主体责任,明确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要切实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寓于行政管理和业务建设之中,自觉担当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要严肃追究责任,对于有失责情形的单位或个人,各单位要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启动问责程序,进行问责调查,并进行相应处理,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通过问责唤醒责任意识,倒逼责任落实,推动学校形成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
                                                   2019年1月14日



吉林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办法(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切实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根据《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改进作风、严明纪律、惩治腐败为重点,完善责任体系促进党委和纪委认真履行职责,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实行学校党委集中领导、个人分工负责,各职能部门(含群团组织、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和院级党组织按职责权限具体落实的体制机制。

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到位,自觉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

二、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1.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坚持好干部标准,加强用人把关,坚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工作机制。完善干部考核和日常管理制度,落实“一报告两评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制度、廉政谈话制度,加强干部专项审计和任期审计,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民主、公开、竞争的原则,规范和加强人事管理。完善教师兼职规范、教师聘用和工作评价体系,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评审、绩效评价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

2.坚持不懈抓好作风建设。继续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之以恒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断改进领导干部作风、机关作风,加强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师德师风、医德医风建设,密切关注四风问题新表现、新动向,坚决查处发生在师生员工身边的以权谋私问题。

3.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权力清单和问题清单制度,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推行公开事项清单。强化权力监督,围绕重点领域加强监管。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等监督制度。

4.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纪律审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举措,保证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主动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积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惩治腐败高压态势。重视专兼职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加强纪检干部教育、培养和使用。

5.发挥主要负责人的廉洁从政表率作用。完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坚持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带好队伍。

6.加强廉洁教育。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加强廉政法纪法规、廉洁文化和警示教育,强化以案释纪。

三、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1.加强组织协调。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各责任人,并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工作,促进各项任务落实。加强对重点领域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的监督。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2.严格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执行情况、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依规依纪严格审查和处置违反党纪政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3.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对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作风建设、廉政勤政等情况。强化对所在单位和下属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重要岗位干部和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干部的监督。

4.深化作风督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教育部党组、吉林省委和纪委监委规定以及学校相关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5.依规依纪执纪审查。认真分析研判处置反映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加大执纪审查力度,切实解决发生在师生员工身边的腐败问题。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6.强化监督问责。整合监督力量,重点加强对各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承担监管职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严肃问责。

四、责任落实机制

1.落实学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带头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做到“两个维护”。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做到与事业发展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落实情况责任制,自觉规范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强化意识形态工作,切实履行中央巡视整改的主体责任,深化校内巡察。每年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并主动接受学校纪委监督。

2.落实学校党委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督促学校党委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文件,监督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情况等。主动听取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3.落实学校领导班子分管领导责任。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向党委书记、校长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落实教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现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一般问题时应及时提醒并纠正。每年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要求。

4.落实各职能部门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是学校党委主体责任的具体承担者和实施者,对管理领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认真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工作要求及部署,制订具体方案,确保工作实效。抓好本部门管理领域内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部门主要负责人加强廉洁自律,带头改进作风,自觉接受监督,做业务管理范围内和系统内廉洁从政表率。

5.落实院级党组织主体责任。院级党组织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把党风廉政建设寓于行政管理和业务建设之中。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制度和程序办事。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和请示制度。各基层党委每年年底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各主责部门每年年底向学校纪委报告分管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单位党政班子成员每年年底向学校纪委提交述廉报告。

6.落实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学校纪委加强对各基层纪委(纪检委员)的领导和指导。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坚持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正确行使监督权。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谈话制度。加强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过程监督,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健全问题线索主动发现和及时查处机制,健全问题线索处置集体研究和决策机制。基层纪委必须在学校纪委领导和指导下进行线索处置和纪律审查。落实问题线索分级办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分级办理。学校纪委和各基层纪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7.落实检查考核。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以及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奖励惩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权重,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

8.落实责任追究。学校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违反法纪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严肃追究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发现有失责情形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职能部门或院级党组织应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启动问责程序,进行问责调查,并进行相应处理。根据调查结果,需要对单位进行检查、通报方式问责的,或对个人进行通报、诫勉方式问责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或院级党组织直接做出;需要对单位领导班子进行改组方式问责的,或对个人进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方式问责的,按职责权限,交由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处理;需要对个人进行党政纪处分问责的,依规依纪进行处理。